被告知人:官*根 身份证号码:362523********5231
被告知单位:无法定代表人:_______无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29日20时4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238SV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次纬四路进物流路北952米,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6084);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电话通知记录、网上查询信息、身份证明、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记1分。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810886,联系人:黄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仙降街道繁荣大街98号仙降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