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520************7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29日12时51分许,你饮酒后驾驶贵BEY86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永嘉县桥下镇殿后村处时被路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你做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一千五百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六个月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223881
联系人:戴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下镇德盛嘉园旁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