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身份证号码330825********4518):
你于2024年10月22日17时11分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0497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22日17时11分在望江西路屿头南路口处驾驶车号牌为浙HEC5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及车辆车架号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号牌为浙HEC5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500元的罚款。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车号牌为浙HEC59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