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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陈*豪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2-20 16:2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陈*豪(330304********5711):

你于2024年10月12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621746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2日0时42分在温州市鹿城区过境公路六虹桥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1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292;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