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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周*明)
日期:2024-12-20 16: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周*明,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1********6937,于2024年09月08日18时24分,周*明驾驶车牌号为温州0700357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泰力路三开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周*明有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22601347375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联系人:陈警官 李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