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身份证号码:522422********0836):
你于2024年11月5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1544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5日9时20分,你驾驶号牌为浙CZ363Q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娄桥街道瓯海大道匝道秀浦路下口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确认单/车架号照片、驾驶员违法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无从轻从重情节)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你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 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