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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蒋*井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2-20 16:5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蒋*井(身份证号码:330328********5715):

你于2024年11月5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4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1866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5日20时00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S2TCAJJ9J200357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福州路处新桐西路北213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40mg/100ml,2022年7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检测为40mg/100ml,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车辆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22]33030423011707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温汽学[2024]技鉴2706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