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身份证号码:522401********013X):
你于2024年10月18日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涉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0769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18日21时57分,你驾驶悬挂号牌为浙C8825G(车架号为LCEPDKLA6F6000996、真实号牌为浙K8T07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娄桥街道六虹桥路延伸段S1线桥下处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浙C8825G)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你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资料、车辆确认单/车架号照片、违法现场照片、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8825G),处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伪造的机动车号牌(浙C8825G),处罚款3500元的处罚。
你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3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警号130153;孔警官 警号033746
联系电话:0577-86291573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