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春,性别:男,准驾车型:无,居民身份证:362227********3812,于2024年11月07日21时42分,驾驶车牌号为皖K1X78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强制报废期止2022年04月08日)行至温州鹿城温金路后江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安装雨伞)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处罚款55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49206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人:唐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交管局一大队一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