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斌,(330326********07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10日20时38分,你驾驶车牌为浙CJ1990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鳌江镇曙光南路20号前路段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实测值:58毫克/100毫升,标准值:20毫克/100毫升),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酒精检测呼气单、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规定,拟作出罚款100元。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63619641,联系人:谢警官、王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