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华(身份证号360430********2615):
你于2024年09月10日实施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事故民警开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19171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09月10日18时34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HN1EYF8H6RA000422)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内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警官 警号031422 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35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