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身份证号330324********0057):
你于2024年11月15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36214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1月15日10时4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07TZ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腾飞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分别于2023年02月16日、2024年06月05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温州交警部门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前科记录、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