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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吴*汉)
日期:2024-12-25 16:0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吴*汉        身份证号码:330325********6112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26日15时4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B8V7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枫线段陶山镇街路村路口,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加装前档支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50元的处罚,记10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董警官、 张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