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遥,(411024********8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29日19时04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HW4HYFTM9RA00413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平阳县万全镇平海大道与228国道交叉路口,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凭证(违法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车辆类型鉴定报告、邮寄记录、电话通知记录、驾驶证核查信息、人口核查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查询信息、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9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联系电话:0577-5810962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