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勇(身份证号码522124********6834):
你于2024年10月13日06时48分许,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民警于2024年10月21日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6995197324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0月13日06时48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8RQ45的小型轿车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与龙方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网上查询记录、违法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千九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6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罗警官 警号031496;吴警官 警号031309;
联系电话:0577-55583861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