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身份证号码513021********3586):
你于2024年10月01日09时20分许,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故处理民警于2024年10月15日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6995197313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队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0月01日09时20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温州0653911的电动自行车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三友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工作中发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违法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一千元罚款的处罚;实施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处二十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处一千零二十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公告告知。
本处罚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罗警官 警号031496;吴警官 警号031309;
联系电话:0577-55583861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307弄7号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