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娟,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51949****2014,于2024年10月24日19时49分,驾驶车架号为LFFYJV4C1H1A00166、悬挂车牌号为赣C53S43(经鉴定,该号牌不是伪造形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海区丽岙街道下沈北路707号处,实施了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
以上事实有孙*娟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车辆号牌鉴定委托书、宁康宁司鉴中心[2024]文鉴字第633号南京康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委托书、温汽学[2024]技鉴2662号鉴定意见书、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孙*娟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孙*娟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收缴赣C53S43号牌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收缴赣C53S43号牌并处罚款2200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43903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