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330302********6533):
你于2024年10月10日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6600144904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0日16时32分在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后京商业街前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按规定借道通行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399;李警官 警号:031282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