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身份证号码511113********0012):
2024年09月14日23时1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YK1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瓯越大道进景山东路北69米处,涉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了车牌号为浙CYK10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17213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因你逾期未接受处罚,2024年09月14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172134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 2024 )3303042301431885号。现该行政强制措施已解除,请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þ1.身份证, þ4.强制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þ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þ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违法处理窗口)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