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身份证号码420623********4514):
现查明你于2024年08月09日23时28分,尚*义驾驶车牌号为浙CH2U6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瓯越大道与景城路交叉口处,涉嫌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6mg/100mL,标准值 :20mg/100mL);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了你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15052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因你逾期未接受处罚,2024年10月28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43992150526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缺席裁决,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422236号。现该行政强制措施已解除,请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þ1.身份证, þ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þ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þ7.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8.其他物品:
前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违法处理窗口)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经多种方式送达车辆领取通知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
2024年11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