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星(330************25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11日11时47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KL69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处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状态)行至永嘉县桥下镇昆阳乡碧徐线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收缴并强制报废浙CKL69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并处罚款贰佰元罚款;
对上述公告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自公告之日起十日期满后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223881
联系人:戴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下镇德盛嘉园旁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