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芳,性别:男,身份证号码:5333251985****0236,于2024年11月04日17时17分,驾驶无号牌(悬挂号牌为浙CVQ359)车架号码为LS2TCAJF2M2022955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会展路学院东路东18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收缴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处三千元罚款的处罚。因你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收缴使用的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处三千五百元罚款的处罚。我大队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3303022601352636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联系人:邵警官 胡警官
单位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东港路120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