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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梁*清)
日期:2024-12-31 14:5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梁*清,性别:男,准驾车型:B2E,身份证号码:3604241975****317X,于2024年12月02日20时22分,驾驶机动车在龙瑞大道与海工大道交叉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112300321534号),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86808122,联系人: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