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宋*萍 身份证号码:330325********2662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2日20时1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F2511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望东西路林东大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6084);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608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乙醇含量:7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4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上道路行驶 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 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 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618057,联系人:金警官、叶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毓蒙路上东路路口开发区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