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3403211*******5638):
我单位聘请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是:送检的血液(试管编号D2609282)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现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给你,你对本检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我单位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附件:鉴定意见书复印件(温医大中心【2024】毒鉴字第4630号)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02
联系人:梁警官 警号035548;吴警官 警号03509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31日
鉴定意见书复印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