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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黄*)
日期:2024-12-31 10:5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平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262300790991号

黄*,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30326********0715,于2024年03月16日21时04分,黄伟驾驶车牌号为浙CH558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平阳县鳌江镇鳌江镇兴鳌中路227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呼气值:2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 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 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黄伟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我大队依法作出平公交决字[2024] 第3303262300790991号(罚款1700元,记13分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617,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