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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邱*迁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2-04 16:0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邱*迁(身份证号码532130********1773):

你于2024年10月08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5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95566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08日21时21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新街高速桥下处,驾驶车架号为LZSNJFTJXM8026296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5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 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出具的编号为温汽学[2024]技鉴2496号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三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