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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吴*昌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2-04 16:03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昌(身份证号码362528********4017):

你于2024年10月13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07525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1.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13日10时29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岙北路上岙路南13米处驾驶车牌号为浙CRN600、车架号为LAEE7BC88D8Y05373(查获时悬挂浙CZU328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浙CZU328的号牌,罚款20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三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浙CZU328的号牌,罚款2400元,记13分的处罚。

2.拟作出行政处罚:对你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