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威(身份证号码330382********4070):
你于2024年10月09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拦下,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598985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0月09日09时4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小南路口处驾驶车牌号为浙CYZ59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上三项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577-88550021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