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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袁*春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2-04 16:0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袁*春(身份证号码362227********3812):

你于2024年11月07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23205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1月07日21时42分,在行至温州鹿城温金路后江路口处驾驶牌号为皖K1X78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该车强制报废期止2022年04月08日)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安装雨伞)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的驾驶证)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收缴并强制报废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罚款55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唐警官 警号130076;陈警官 警号130959;

联系电话:0577-88629892      

联系地址: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一中队(温州市鹿城区过境路市车管所西南门)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