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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强*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12-04 16:1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强*(510822********3512):

你于2024年11月01日22时26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2024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11月01日22时26分驾驶车号牌为浙C72LL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路口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6分,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