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身份证号362331********1356):
你于2024年10月21日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编号为3303023991628551的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车辆,要求你15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4年10月21日17时2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A0576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岩门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现因你逃避等原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4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