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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章*芳)
日期:2024-12-05 14: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被告知人:章*芳 身份证号码:330325********222X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04日14时59分许,你驾驶牌号为瑞安0809303的电动自行车,途径莘塍民心路99号地段,你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加装雨棚)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省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省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合并罚款7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128802,联系人: 叶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周田大厦对面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