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云(360************5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0月15日23时07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车架号为19030823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永嘉县桥下镇211省道医院红绿灯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4】车检3632号)、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壹佰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做出五十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叁佰伍拾元的罚款。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67223881
联系人:戴警官 陈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桥下镇德盛嘉园旁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