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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楼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4-12-09 14:2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郑*楼(身份证号:433025********129X):

你于2024年11月04日15时30分,在龙江南路永定路路口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4857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11月04日15时30分,驾驶号牌为晋AE0518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龙江南路永定路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电话调查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19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陈博远 13072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