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身份证号:330304********3314):
你于2024年11月11日11时44分,在五塘线龙湾都市农业公园旁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476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11月11日11时44分,驾驶号牌为浙C7R7H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五塘线龙湾都市农业公园旁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电话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金春城 031642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