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宁(身份证号:412902********207X):
你于2024年11月06日10时55分,在南安路海滨街路口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3597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4年11月06日10时55分,驾驶号牌为豫LJ317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南安路海滨街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卸货前车货总质量79340千克,车辆最大允许总质31000千克,超载106.88%),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改装栏板)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车辆照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网上查询记录、过磅质量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2种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15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郑虔130934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4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