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362330********41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07日10时2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561JB 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滨海大道与海工大道交叉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实测值3610kg,标准值2290kg),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辆称重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实测值3610kg,标准值2290kg)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7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 ,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4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