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双(身份证号码(5227321983****7356):
你于2024年01月04日17时55分,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155921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三中队(温州市鹿城区东港路12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4年01月04日17时55分,驾驶防盗备案号为LC21883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车站大道黎明立交桥,实施了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网上相关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三百元罚款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130084 邵警官 031329
联系电话:0577-88557581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日期:2024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