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易*文 身份证号码:430281********7236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09日10时4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Y2F07的轻型自卸货车(两轴载货货车),在京福线与国泰路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最大允许总质量为4495kg,车货总质量为9170kg,超载104%)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人口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称重单、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354501,联系人: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