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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王*平的违法处理通知书
日期:2024-02-02 17: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平(身份证号码3303211971****0047):

你于2024年01月08日16时10分,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扣留车牌号为浙C98G0H 的小型轿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80260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三中队(温州市鹿城区东港路12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