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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支*和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2-22 15:1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支*和(身份证号码3303821984****143X)

你于2023年11月19日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代码1643)。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6990356802编号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局四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温州市瓯海区过境公路1630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3年11月19日中午,驾驶浙CLY987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宁波路温州大象城国际商贸中心停车场出来,12时49分许,行经停车场东门出口处时,因与前车跟车距离太近,未按照一车一杆通行,车厢前部上方与停车场出口道闸挡杆发生碰撞,造成挡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你驾车逃离现场,经办案民警通知你至今未到案。经调查,你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的违法处理通知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第33030442023003116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卡口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洪警官 警号130303;张警官 警号131106;

联系电话:0577-86283386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公告日期:2024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