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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武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4-02-22 16:4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杨*武(5223251*******0417):

你于2024年1月22日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理交通事故时,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82399147736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白象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22日21时55分,你驾驶车架号码为HA02FH004MA008465,电动机号码为10ZW7268317YA☆JZ58M813158☆的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行至乐清市104国道北白象镇塘下村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标准值为 80mg/100ml);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涉案车辆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五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标准值为80mg/100ml)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你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由于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720元的处罚,记9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2876188,联系人: 陈警官、赵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