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醒(330326********32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当事人黄*醒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23日17时27分,黄*醒驾驶电动自行车PY315062,在平阳县鳌江镇104国道与鳌江大道298号前路段处,实施驾驶使用期限超七年或2023年1月1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以后,驾驶使用期限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处罚前告知书、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黄*醒实施驾驶使用期超过七年或2023年1月1日以后,驾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7条,拟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黄*醒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 58109511,联系人:王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