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卢*登 身份证号码:330325********7210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11月20日17时33分,你驾驶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号LZPHBJT0XHB016078)行至凤山头村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电话通知记录、温州汽车工程协会车辆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4)2002854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966912,联系人:孙警官、康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湖岭镇湖岭交警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