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4113021*******3179):
你于2024年01月09日实施了涉嫌饮酒或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收集证据需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8239914593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北白象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09日19时5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Q2Y9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乐清市北白象镇蟾东路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150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9分;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500元的处罚,记9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提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62876188,联系人: 陈警官、赵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交警大队宁康东路201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0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