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敏(330324********04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01月29日19时55分许,你驾驶车号牌为浙C32TQ8的小型轿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大街北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检验有限期至2022年07月31日);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有限期至2021年08月03日)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当日经对你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你是该车的车辆管理人,该车平时主要由你驾驶,被检查了后你于2024年02月08日就到保险公司办了保险手续,依照规定投保了最低限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95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现场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36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3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96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瓯北街道乌山路95号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