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付*伟 身份证号码:360424********6899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月18日17时28分许,你驾驶号牌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200021812051006),行至322国道团社村红绿灯处,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网上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温汽学(2024)汽检2000260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驾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记1分。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450元罚款的处罚,记10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781732,联系人:蒋警官、郑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马屿镇垟下村马屿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