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其他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谷*意)
日期:2024-02-27 10:39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平送字〔2024〕第3303262300774773号

谷*意,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422802********3099,2024年01月01 日21时07分许,谷*意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87221804154356)途经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1号前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7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262300774773号(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谷*意公告送达。限谷*意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