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330226********6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4月22日00时30分,你驾驶浙CG5V56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龙港市海城中心街119号处,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证,你于2007年10月11日出生,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符合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你的询问笔录、白辰洋的询问笔录、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2月06日